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通過

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通過(99年4月16日)
文/陶瑜
攸關特殊需求學生受教權的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
已於二○○九年十月經立院會議三讀通過。
此次修法主要目的,
是希望在系統化的章節架構下,
具體規範特殊教育的辦理方式,
以確保整體服務品質,內容變革幅度頗大。


現將其要點及特色綜合敘述如下:
擴大專業參與決策
修正案主張,
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家長代表、相關專業人員、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成立特殊教育諮詢會,
共同參與特殊教育的諮詢、規畫及推行事宜,
以全面保障特殊需求學生的權益,並促進特殊教育發展。

其次,無論鑑定、教育、評量、輔導及安置,
各級學校應透過專業團隊合作方式,
評估並確認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具有學習上的特殊需求,
且須特教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後,再納入特教法適用對象;
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的資賦優異學生,
尤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實際需求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學校在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
得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
職業重建等專業人員,依照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提供學生中心適性教育條文中並規定,
特殊教育的實施,
應從學前向上延伸至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
相關服務措施的提供、設施的設置,
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的精神。
因此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班的設立,則力求普及。
至於特殊教育學生的入學年齡、修業年限、教育階段、
年級安排、教育場所、課程、教材、
教法及評量方式皆應保持彈性,
學校得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心特性、優勢能力、
學習特質、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畫,
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相關資源,
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服務,
並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以充分發揮學生的潛能。

建立有效行政支持網絡
為了提供特教需求學生持續性支持,
修正案將經費從寬編列,
中央特教預算提高至百分之四點五,
地方政府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的百分之五。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
並獎勵補助辦理各階段特殊教育的民間單位、
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的績優學校,
與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的特教學生。

組織架構方面,
更要求政府成立專責單位,
鼓勵大學院校設置特教中心,
進用具專業知能的承辦人員,並重視其培訓及在職進修。

家庭及相關服務支持方面,
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至少應有一人代表參與學校家長會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學校則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必要的輔助器材
(包含學習、評量與考試的適當服務措施),
並減少其所就讀普通班的學生人數,
同時提供親職教育、轉介、轉銜輔導等支援協助。
落實績效考核督導制度
修正案尚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
通報教育安置需求人口,出版統計年報,
並依據實際現況,妥善分配相關資源與規畫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使各項經費及資源運用能切合學生需求,不致虛擲或無限膨脹。

針對直轄市及縣(市)與高級中等以下
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的成效,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評鑑一次,

並公布評鑑項目及結果,
成績優良者給予獎勵,未達到標準者則加以追蹤輔導。

另一方面,學校每年仍須重新評估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安置的適當性,
若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認為學生在鑑定、安置或輔導的過程中權益受損,
都可向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訴,
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相關人員解決或改善。
本次修法雖延續身障優先,兼顧資優的基本方針,
卻更著重服務輸送的主動與周全性,
也試圖透過跨領域資源整合來提升學生的學習成效。

身為第一線教育人員,殷切期盼未來相關子法修訂時,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能充分獲得授權,
讓資訊流通更為公開迅速,資源取得途徑更加多元便利。.
資料來源 http://www.mdnkids.com/specialeducati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